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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吊罚〔2025〕10号)
时间:2025-12-08 09:27

当事人: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 [详细名单见附件]

  2025年10月10日,执法大队收到我局信用监管科转来的吊照案源,案源内容包括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涉嫌2024年未年报,经税务部门协查符合清吊条件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实地核查表+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

  经核查,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清吊条件。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在黑料正能量 (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刊登《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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